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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基礎考點預習:法的一般原理
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必考知識點:法的一般原理
1、法的歷史類型: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前 3 種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和社會主義法(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
2、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維護、鞏固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
3、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法的階級性、法的國家意志性、法的物質制約性。法的本質最終表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
4、法的基本特征:a 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b 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c 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d 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e 法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f法是具有嚴格程序規定的規范。
5、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指定或認可的關于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法律規則是構成法的細胞。
6、法律規范的邏輯構成: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
7、行為模式分為:可為(授權)模式、應為(義務)模式和勿為模式。
8、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也不是沒一個條文都完整的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
9、法律規則的分類:a 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授權性規則和義務規則。
B 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C 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10、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立法程序包括 3 大階段:立法的準備階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確立階段、法律的完備階段。
11、立法的準備階段包括立法預測、立法規劃的制定、立法草案的擬定和論證以及其他。
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確立階段是立法工作的核心,具體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按的表決和通過、公布法律。
12、規范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方法包括:法律清理、法律匯編和法律編撰。清理是匯編和編撰的前提和基礎,清理和匯編又是編撰的重要條件和階段,編撰又為以后的清理和匯編提供新的對象和條件。
13、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法律解釋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
14、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
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立法解釋的效力最高。
15、法的規范作用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 5 種。
16、法的社會作用和法的本質密切相關: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17、法的效力來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國家強制力。
18、法律效力分為:對象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19、4 種對人的效力原則:a 屬人主義(只適用于本國公民);b 屬地主義(該國管轄地區的所有人);c 保護主義(維護本國利益)d 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 我國采用)。
20、法律的空間效力,地域范圍,領土、領水以及底土和領空,乙國的法律也可適用于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
21、法律的生效時間有: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22、法律的終止生效時間,及法律廢止,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
23、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適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適用就不具有。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用法律規范之間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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